各教学单位、各2016届毕业生:
为做好我院2016届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审核类别
1、毕业: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信息和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,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,获得规定的各项学分和总学分,颁发毕业证书;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2、结业:在标准学制年限(4年)内修得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(含10学分),或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不及格者,且不申请降级的学生可申请结业。
3、继续修读:
①降级:未通过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以上且门数达到8门以上的,给予降级,编入下一年级管理。申请降级期限为一年,一年后仍不能毕业的,可申请再降级或离校后重修,但合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(8年);
②离校后重修:未达结业要求和降级要求的学生,可申请离校后重修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设计(论文),达到毕(结)业要求的补发毕(结)业证书。最长学习年限届满还不能毕业的,不得再申请继续修读,且学院不予保留学籍。
4、肄业:未达毕业或结业条件,又不愿继续学习者,可办理退学,并申请肄业证书。
注:除申请降级学生外,其他学生均需办理离校手续。
二、时间和流程
1、达到结业条件可申请结业证书,申请人需填写《温州大学瓯江学院书证书申请表》,并附成绩单(需有审核人签字和教学单位盖章)一份;达到离校后重修条件但希望留校继续学习的学生,需填写《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毕业生降级申请表》并交至所在教学单位。
2、达到毕业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,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学生,需填写《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(适用学位细则第五条学生)》并附相关证明材料(复印件及原件)并交至所在教学单位。
3、2016届毕业资格、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分二批进行:
第一批:6月3日,各教学单位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,填写“毕业”或“待定”、是否授予学位等,并填写《2016届毕业生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终审表》(第一批)。
第二批:7月1日,各教学单位对第一批“待定”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,确定毕业、结业、肄业、是否授予学位等,并填写《2016届毕业生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终审表》(第二批)。
4、请各教学单位将以上材料分别于6月3日、7月1日11:30前报教务部,逾期不接收材料。
5、毕业生成绩未在6月3日前录入教务系统的,学位证书将统一在7月初予以发放。
三、证书发放
1、预计发放时间:第一批:2016年6月中旬
第二批:2016年7月上旬
2、发放方式:毕业生毕、结、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,学生按所在教学单位的安排及要求,到各教学单位领取。
四、相关要求
1、各教学单位须对毕业资格、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结果予以公示。
2、各教学单位、部门领导高度重视、认真安排,落实具体经办人员,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资格审查各项材料的统计、分类、核对、审查及存档工作。
3、各教学单位于6月28日前打印毕业生成绩表(一式二份),审核后加盖各教学单位和教务部印章,一份存入学生档案,一份存入档案室。
五、特别提示
(一)学位问题:
1、结业离校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修满学分或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等,换发毕业证书后,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;
2、离校后重修的学生在延长学制年限内将保留学籍,达到毕(结)业条件,可补发毕(结)业证书,但不授予学士学位。
(二)申请肄业、结业及离校后重修的学生,应办理离校手续,降级的学生暂不办理离校手续。
(三)降级的学生,由学院编入下一年级相同培养层次及相同专业的班级学习,并于下学期开学初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,报到并注册学籍;
(四)学业成绩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,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,根据《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作退学处理。
六、联系电话
毕业生资格审查咨询——86680764(778764);毕业生资格审查系统技术操作咨询——86680885(778885)。
教务部
2016年5月16日